Civil Liability,指
民法规定的对
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
损害的
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
国家强制形式。民事
责任具备一般
法律责任的特征。即它是国家为迫使人们遵守
法律规范而采取的
强制措施,它是只能由有权的
国家机关(主要是
法院)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
违法者适用的强制手段。它直接表现为国家对
违法行为的制裁即给违法者施以
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自身的特征有:(1)民事责任为
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民法理论在论述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时,大多未直接指明民事责任为要素之一,而仅指出权利
义务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因民事责任与
民事权利义务的密切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违反即发生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已经隐含了民事责任这一要素在内。因此,按照现代
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惟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民事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所谓法律上之力,不同于通常所谓物理意义上的力,而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受法律及整个
国家机器的支持与保障。(3)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
公权力的中介。民事责任之所以能够使民事权利有法律上之力,能够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都因为民事责任伴有
诉权,使民事责任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
权力的中介。从而,国家公权力的活动形式,如
诉讼、裁判、
破产、
强制执行等,必以民事责任为发动之根据。因此,学者称民事责任为民事权利与诉权之中间桥梁。(4)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近代民法的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
债权债务关系。其特殊性在于:①这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发生非出于
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②民事责任
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必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法律义务可以是出于
合同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有义务即有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③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以义务的不履
行为停止
条件。④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其内容与普通债不同,为赋予权利人法律上之力,使之能够强制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
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
赔礼道歉,恢复权利人的名誉;支付
违约金或
损害赔偿金等。此特定行为,在权利人方面为特别
请求权,在义务人方面为特别义务(责任)。⑤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表现为由法院作出裁判,强制义务人履行或由
执行机关强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