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
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
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
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
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
执行措施时,应当有
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
申请执行的
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
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
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
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
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
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
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
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
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
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
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
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
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
诉讼费的
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
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
判决书、裁定书和
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
委托律师。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
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
强制措施,予以
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编辑本段
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
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
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
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
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
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
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
保留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
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
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
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
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
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
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
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
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
过失被毁损或
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
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
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
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
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
房产证、
土地证、山林
所有权证、
专利和
商标证书、
车辆执照等
不动产或特定
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
行政判决、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
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
支付令,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
仲裁机构作出的
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
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
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
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
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
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
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
笔录,由申请执行人
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
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
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
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
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
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
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
合同书或
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
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
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
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
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
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
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
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
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事项编辑本段
执行申请是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在申请执行时一定要注意一些常见问题。
(一)
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
涉外仲裁裁决、争
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
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
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
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
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两份。应写明申请
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
委托书。
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
1、一审
案件受理费 __元。
2、货款__元及利息__元。(利息计算标准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__元(暂计__天,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4、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 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案号:(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__号],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判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利息。
现判决于 年 月 日生效,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