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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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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概念编辑本段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编辑本段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

  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

  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编辑本段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生效判决、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编辑本段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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