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法庭,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