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
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它包含以下含义:
一是要及时有效地调处;
二是以防矛盾激化为重点;
三是根据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预防;
四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化解纠纷。
(1)思想上重视,是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的首要环节,是搞好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是调解协议有效的保证。
(3)掌握调解技巧,是调解工作性质的客观要求。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依法原则主要表现为:
1.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采取任何强迫措施。这一规定即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
1.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前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不能强迫调解。
2.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3.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双方同意。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经未以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超过法定参选人数一半以上的,方可当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从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的村委会的委员中产生。调委会主任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中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
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形式有:一是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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