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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

摘要

 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既可以是本居住地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下属委员会,而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凡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是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3.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作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应对编人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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