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集体主义为核心,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高形态的精神文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条件,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靠保证,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在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还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从而系统地规定了教育领域的基本问题,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思想道德建设不仅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起着指导和促进作用,而且影响和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没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其内容主要包括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等方面。
对此,我们现行宪法第2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教育,把广大公民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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