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政权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的通称。如1948年1月6日晋察冀边区
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人
民法庭工作的指示规定,在县设立人民
法庭,实行分区办事、
巡回审判或到村就审,各县由县政府委派
审判员5—6人或7—8人,各区再由农民代表会选派审判员2—4人,分区组成县人民法庭
审判委员会,并在各区内互选主任审判员1人主持审判。人民法庭在县党、政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任务是检察、
审讯、判决、
执行。?中国
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0年7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及其分庭设立审判委员会。它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又是县(市)人民
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
特别法庭。职权有
逮捕权、拘禁并判处
被告人死刑、徒刑、
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
宣告无罪权。但是,对于判处死刑、
没收财产及5年以上徒刑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足5年的徒刑及宣告无罪的判决,批准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务是运用
司法程序,惩治危害
国家利益、
阴谋暴乱、破坏
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改革
法令的
罪犯,此外,也处理其他与土地改革有关的
案件。当人民法庭无必要存在时,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可命令将其
撤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根据其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根据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它所做出的判决、
裁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根据198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