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
根据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以下三项:
1.总结审判经验。包括对某一时期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对某些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对某个重大、典型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对审判方式方法或审判工作作风的经验总结等。
2.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包括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判处死刑和宣告无罪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疑难的案件,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涉外案件等。
3.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包括审判工作的各项重要制度和规则,决定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本院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回避的事项,决定任命本院助理审判员的事项等。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审判委员会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对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裁决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