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其余的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中,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的案件和再审案件以及复核死刑案件,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可见,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审判活动所特有的组织形式,其成员对案件负共同的审判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主要由合议庭进行,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别审判人员主观片面、独断专行和徇私舞弊,从而保证案件的客观和公正处理。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