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从
公民中依法
选举产生参加
法院审理案件的人员。在中国,
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于第二次国内革命
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
民法院应视案件的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规定。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1996年经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申了宪法和
法律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
第一审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
民事案件、轻微的
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在
执行职务
期间,是他所参加的
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
权利,包括审阅案卷,调查研究案情,
讯问被告人,
询问被害人、
证人、
鉴定人,审查各种
证据,出庭审判案件,参加对案件的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在
判决书上签名。依法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