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行使
诉权及陪审权的审判制度。中国新
民主主义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审判
案件的一种方式。如1944年10月颁布的《苏中区处理
诉讼案件暂行办法》规定,
人民法院以案件与大多数人民有切身关系者,实行人民公审,由人民
执行诉权及陪审权。在
审讯中,
审判员要征询在场人民对案情的意见。
审判权仍由审判员负主要
责任,但要采纳人民的意见。人民公审应当场
宣判,如遇
审判人员的意见与人民多数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记明
笔录,呈请上级
决定。诉讼案件经审判做出的判决,在上诉
期间内原
被告未声明上诉,或者原被告于宣判时当庭声明放弃上诉的,便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