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Hearing,
法院对
案件的第一级审判。各国法院的
审级制度大都实行
两审终审制或
三审终审制,因此均有对案件的第一审。第一审的
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类:一类是
合议制,另一类是
独任制。有的
国家,法院的级别不同,其采用的审判组织形式也不同。在中国,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性质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的第一审,按其不同程度依法分别由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国《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
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在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其他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审判。在
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
法庭审理简单的
民事案件,以及按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
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均适用独任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实行合议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对于
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判决,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抗诉。上诉期内不上诉或抗诉期内不抗诉,判决、裁定即发生
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
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所做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
死刑、死刑缓期2年
执行的案件,在上诉期内
被告人不上诉或在抗诉期内人民
检察院不抗诉的,尚需依照
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核准后,方可
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