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经过两级法院对案件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提起
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
死刑的案件,必须依
法经过
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