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是指由
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判的
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
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
司法资源,便于
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
合议庭的
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
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
审理,并要认真
执行回避、
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
诉讼权利。
1.基层
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式
催告程序中的
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但简易程序一定是适用独任制的。
独任制和
合议制,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事
审判组织形式。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度就适用的案件而言,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
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民事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
基层法院。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最高法院对适用
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
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