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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任制

摘要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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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编辑本段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但简易程序一定是适用独任制的。

独任制度的适用 编辑本段

  独任制和合议制,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度就适用的案件而言,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最高法院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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