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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制

摘要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一)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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