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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审判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该类死刑案件,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4.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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