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
人民法院
高级人
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
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
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
诉讼法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审判
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
法律、
法令规定由它
管辖的
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
裁定的上诉案件和
抗诉案件。(4)
人民检察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2.
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的、
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该类死刑案件,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
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
执行的案件。
4.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
错误,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
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