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在首都北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将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6.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7.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