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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它集中主要精力监督、指导全国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必须遵照执行。但是,刑事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遇到这样那样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为了适应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种特殊情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级别管辖还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此,刑事诉讼法第23条又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变通性的规定。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对个别案件适用。第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羁押的,通知应送到羁押场所和当事人。第三,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只能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并且只有在其请求得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时,才能移送。第四,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与上级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该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人犯有数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合并一案审理,但如果其罪行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时,在审判实践中,遇有这种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就是只要其中一罪或者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就都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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