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它集中主要精力监督、指导全国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以上是
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必须遵照
执行。但是,刑事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遇到这样那样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为了适应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种特殊情况的需要,
保证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
级别管辖还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此,刑事
诉讼法第23条又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
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变通性的规定。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
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对个别案件适用。第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
羁押的,通知应送到羁押场所和
当事人。第三,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只能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并且只有在其请求得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时,才能移送。第四,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理
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与上级法院同级的人民
检察院,该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人犯有
数罪、
共同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合并一案审理,但如果其罪行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时,在审判实践中,遇有这种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就是只要其中
一罪或者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就都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