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
司法解释是指
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理论上应当包括
犯罪预备地、犯罪
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的
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
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
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2)犯罪地是
当事人、
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
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
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
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