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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摘要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司法解释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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