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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

摘要

Control,指对犯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建国初期,管制只适用于在历史上有罪恶,建国后既无悔改表现也无现行活动,其历史罪恶尚不需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这种管制实质上是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后来,管制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把管制规定为一种刑罚。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管制是主刑的一种。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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