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
下级
人民法院接到
最高人民法院或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
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
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
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
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
民法院
减刑、
假释的
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
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
合议庭进行
审理,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