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idence,指民事主体因为特定目的而一时居留的处所。“一时”并非必须为暂时,只要
当事人没有永久居住的意思即可。居所与
住所的主要区别在于:(1)住所需要永久居住的意思,而居所则不需要久住的意思;(2)住所一般是单一的,而居所的数量则不受限制。居所一般与住所发生同一
法律效力。中国《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自然人以其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视为住所。在国外,居所视为住所还有以下情况:(1)当事人的住所无从查知的;(2)在国内无住所的;(3)因特定
行为选定居所的。在住所不明
期间,居所发生住所的
法律效力后,嗣后即使查明住所的,其
法律关系不得变更。例如
债务人因为
债权人住所不明,而于其居所提供服务,发生
受领迟延的,嗣后其住所查明时,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并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