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Dwelling,指以居住为目的而
使用他人的房屋的
权利。传统
民法中的
物权类型,属于
用益物权。在罗马法中,居住权是
人役权的一种,居住权人可以使用或出租房屋,但不能
赠与他人。法国民法中的居住权是一种
使用权,以
受益人及其
家庭居住使用的必要为限度,又称为“小使用权”,与使用权适用同一规则。瑞士民法和意大利民法中规定的居住权与法国民法中居住权类似。德国民法中的居住权则体现出与上述居住权不同的特色,即
德国民法典和德国
住宅所有权及
长期居住权法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居住权。德国
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是限制的人
役权的一种,是对他人建筑物的整体或部分当做住房使用,并就此使用排除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德国民法中,居住权表示为“Wohnrecht”。居住权只能由权利人享用,不得转让或
继承,具有
附属权的特性。居住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指定房屋或房屋中的一部分;(2)要求所有权人在此住房中不为某种妨害权利人居住的
行为;(3)要求所有权人不对居住行为行使所有权
请求权;(4)在该住房内可以与其家庭成员共
同居住,还可以接纳其生活需要的服务和护理人员;(5)如果和
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居住权的人共同使用建筑物,权利人和上述指定人员有权利共同使用为建筑物正常使用而安装的各种设施。居住权人主要负担以下
义务:(1)负担住房上
公法或
私法上的负担,但住房本身的价值增加的负担由住房所有权人负担;(2)按照正常使用方式居住住房和利用设施;(3)在居住权消灭时,应当按照原物返还的原则返还住房,但因正常居住而使房屋产生的折旧不属于返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