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指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占有、
使用、
收益和
处分物的
权利。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
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
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
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
回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
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
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即一切权能归于一身。但所有权又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
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
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1)
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2)
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物之本体或变更物之性质的情况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权利人对物之利益的权能。(3)
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之拿息的权能。(4)
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决定物之法律命运的一项权能。具体表现为所有人变更、消灭其物或
对物权利的
行为。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所有权是由上述权能有机结合而组成的完整的权利。四项权能均可依所有人的意思或所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而与所有权发生适当的分离,分离的结果,可以形成他
物权,也可以不形成他物权。四项权能在所有权的行使以及所有人利益的最终实现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是,每一项权能都从一个侧面表现了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对自有物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