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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摘要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依《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后,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就运输货物的处分作出指示,只有在托运人未在合理的的期限内给以指示或者其指示事实上不能执行时,承运人才可按规定提存货物,在收货人提出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时,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合同法》第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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