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
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
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
当事人间
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现在最古老的两部民法典是《
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
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
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
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
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
财产和
所有权及其
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
权利客体的规定。
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
继承、
赠与、
遗嘱和
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
质权和
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
时效和
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
自由竞争经济
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
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
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
所有权制度、
契约自由及
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
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
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而
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不同,其分离了契约的成立与契约履行,契约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
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
民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
法学阶梯》人、物、
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
《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对
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采取了五编制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其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
法律规范的“总则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
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但我国现在已经出台了《
物权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出台民法典的步伐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