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nomy of Private Law,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
私法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
民法基本原理和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各种制度上,如
所有权自由,即在
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权利人可以自由
使用收益和
处分其所有物;
遗嘱自由,个人在生前可以以遗嘱处分其
财产,
决定死后财产的归属;设立
法人团体的自由,个人有权依据法律准则设
立法人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
契约自由,即缔结契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把人从封建的身份中解脱出来,使个人得以成为一个自治和自律的主体;废除法人尤其是
营利法人设立的
国家特许主义,实现
营业自由;保障个人
财产所有权,以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总之,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增长、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私法自治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的重农学派和苏格兰启蒙传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口号更是奠定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包括
财产关系和
婚姻家庭关系。但是主要体现在财产交易方面。私法自治原则隐含着这样一种逻辑:经济生活的运行不受国家
公权力的支配,而取决于个人自由意志形成的自由竞争和市场规律。个人的意志自由以及市场规律的作用远远大于国家干预的力量,它最终会达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个人的最大利益只能由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
行为中获得,国家的干预常常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法自治原则对增进社会财富总量,建立国内统一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一原则提升自由和效率两大价值的同时,也造成一定的社会公正问题。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
福利国家过渡的阶段,国家对私法自治原则做了诸多限制。这突出地表现在对
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限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