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的不同编辑本段
生产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关系,是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
财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财产关系由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所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编辑本段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从性质上来说,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由于合伙人仅限于公民个人,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因此,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对合伙财产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从而保证了合伙组织对投资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便与合伙组织统一使用合伙投资,实现合伙经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