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者复数为标准,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解除共有关系必然要求对共有财产 进行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所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遵守合同的规定。分割的主要方式为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 个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 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 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 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 财产形式。共有既可以是同一种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如集体组织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如集体组织所有权与公民个人所有权之间的联合。在前一种情况下,共有反映特定的所有制关系的性质,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具有所谓“混合所有制”关系的性质。
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 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个集体组织所有。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 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 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财产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财产形式。近年来,我国在广泛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得到了发展,各种共 同经营体大量产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的过程中,共有财产也发展很快,并显示 出重要作用。为此,需要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财产共有权,正确解决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还要看到,在我国,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往往还是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和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涉及千家万户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 动。以法律形式确认这些财产关系,对于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发展个体、私人经营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共有的形式,各国民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确认了两种共 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 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例如,甲、乙合购一幢房屋,甲出资10000元 ,乙出资5000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 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的意志决定的。例如,按出资比例决定各自的份额时,法律要求共 有人在共有关系产生时明确各自的份额,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 的。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 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他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 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 全部。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产生和单个所有权一样的效力,如共有 人有权要求转让其份额,但是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如果各共有人分别单独享 有所有权,则共有也就不复存在了。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但是,为维护全部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 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任何共有 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占有和使用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必须在预先确定的 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侵害人赔 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 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 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额时,通常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谓转让,是指共 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共有。为了保 护共有人的权益,应允许共有人自己转让其共有份额。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 共有人的利益。如果共有是合伙形式的,则共有人退出共有和转让份额,都要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某一 共有人在出售其份额时,应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出价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优 先于非共有人购买所出售的份额。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建一房屋,各占1/3的份额 ,在丙欲出让其份额时,甲、乙二人有权优先于他人购买该份额。
各按份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一般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 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如果各共有人事先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和分出份额 ,则视为各共有人自愿放弃转让或分出其份额的权利,无论哪一个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 ,都将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某些效力,如按份共 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转让、赠与共有财产,以及在共有财产之上设定抵押权等,处分都必 须服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 出异议,则视为其同意。共有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 式。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 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不过,多数人或份额多的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 数人或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
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 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转让 的共有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可以按善意取得的原则处理。某个或某 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事实上的处分,如毁弃共有物 等,应对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行为责任。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因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大,反之 则越少。
各共有人的义务,正如各共有人的权利一样及于全部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不能仅对共 有财产的某一部分承担义务。例如,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两辆汽车搞运输,其中任何一辆被 损坏或者肇事造成他人损失,各共有人都应承担损失或责任。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承担义 务,还包括共有人应按其份额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税款及保险费等。如果某个共有人 支付上述费用时,超出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
按份共有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财产归于一人所有、共有财产丧失和被转让等原因 而发生消灭。
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种形式。《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 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 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因夫妻关系、家庭 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关系。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 划分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 产。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说,各共有人对整个共 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由于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因此较之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 切的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以利于共有纠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对 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 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的,也可以按共同 共有处理。这种解决办法既简便易行,又能使案件的处理公平合理。??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 ,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 系 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 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 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 异议,视为其同意。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 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 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 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灭。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一)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 双方的劳动所得,夫妻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双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以及难以 确定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用共有财 产进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以其他方式确定夫 妻间的财产归属,如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依夫妻的约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 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
家庭共有财产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每个家庭成员都对其享有平等 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 ,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进行 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 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 的财产。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于: (1)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 财产的某一共有人死亡,财产继承开始时,必须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 作为遗产继承,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2)因生产经营活动负债时,个人 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 任。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 庭财产承担。”在这里,“家庭财产”就是指家庭共有财产。(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 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需要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有财产负担。不是为家庭的共 同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而是为满足个人需要作出的开支,应由个人财产负担。
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他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解体以 后(如夫妻离婚、分家等),也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必须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 的 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例如承包的土地、借用集体组织的工具、他人存放的 财产等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如有隐匿的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也不能作为 共有财产分割。此外,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分割房屋以 后,要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二)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均可通过协商决定。在 协商中,应本着和睦团结、互助互让的精神,力求达成一致协议。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就共有 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决定,但 多数人和份额多的共有人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比如,从事某种职业所 必需的物品(专业书籍、生产工具等),应尽可能地分给需要的一方,差价可以作价折抵。共 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三)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 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在按份共有中,合同禁止在共有存续期间分割共有财产,或规定共有 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出共有的,则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财产。某个共有人将 其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该受让人加入共有的,也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分割共有财产时,按份共有人一般只能取得相当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应将超过份额的部分返还给其他共有人。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 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二)变价分割
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 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三)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 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 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分割以后某个共有人的财产由于分割以前的原因而为第三人追索或发现有瑕疵的,原共有人都要承担责任。因为原共有人有义务担保各人分得的共 有财产不受第三人的追索,对原共有财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例如,甲乙在分割共有财产以 后,发现甲分得的财物是甲乙原来借用丙的财产,因此,甲应将该项财产返还给丙,而乙则应补偿甲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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