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鉴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陈述。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鉴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陈述。
(1)无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需告知。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编辑本段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时,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所谓通知,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知悉有关情况。
(1)一是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接受这种变化。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的大小是保险人决定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而危险程度又取决与保险标的所处的不同条件或状态。
(2)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查勘定损。并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