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erty Right,指可以与
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
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是以
货币形态出现的或者可以换算为一定的货币,如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等。以权利之
标的是否具有
财产价值,可将
私权分为财
产权与非财产权两大类。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通常划归财产权一类的某些权利,并不一定有财产价值。江、河、湖、海、山脉、草原并非商品,本身无法计算其财产价值,但是这并不影响它们
作为财产权的标的。再如,私人信函、亲人遗物、情人的头发,虽然没有财产价值,但是也可以作为
所有权的标的。同理,通常属于非财产权的某些权利,也未必不具有财产价值。如
法人名称权,当然具有财产价值。即使
公民肖像权,亦可有财产价值。因此,
民法理论上对于权利的分类,往往先确定非财产权,非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均属于财产权。确定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意义在于,非财产权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
继承。而财产权则既可以
自由转让,也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