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m,
财产权的一种。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为一定
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一方面,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需要通过给付效果才能实现,而
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本身并非债权人的利益所在,因此,可以说债权“体现”着一定的
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尤其以
交付标的物的债权,可以通过转让而使债权人获得
对价,用于
抵消债务或设定
权利质权等,在这个意义上,债权本身即“属于”一项财产而存在。债权
作为一种权利,除了体现着债权人的某种利益外还同时具有
法律效力。债权人根据债权的
法律效力,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由债的关系特定化所
决定,债权的内容也是特定的,即债权自成立之时起,其内容即已确定,债权人只能就确定的事项、确定的范围享有和行使权利。除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变更
债的内容达成合意或者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不得行使大于其已经确定的权利,或者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他种
义务。债权的特定化包括质的特定和量的特定。质的特定是指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依合意或者法律规定的给付,履行义务。这些给付事项构成了各个具体的债的性质,原则上不能更改。量的特定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范围不能大于债权的范围。债权的质和量的特定化,使得此债权与彼债权相互区别。债权具有两种表现形态:一为静态的债权,即债权人尚不能行使
请求权能的债权;一为动态的债权,即债权人得以行使或者正在行使请求权能的债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
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2)债权为
相对权。在债的
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
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3)债权的存在具有
期限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性质上不允许永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4)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容性只针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债权,它们之间互容而非相互排斥,即每一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典型的情形是对同一物为
二重买卖。此时两个买卖关系均有效成立。虽然最终只能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但另一债权并不因此无效,只不过不能履行的债权转化为
违约金请求权或
损害赔偿请求权。(5)债权具有
平等性。即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
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6)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债权设定的任意性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经当事人
自由协商,可任意创设债权。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的表现形态,也即债权人依其享有的债权而得为的行为。债权具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行给付的权利。(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此项权能请求
国家有关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