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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

摘要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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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 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违约金上限编辑本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比例编辑本段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

  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了,因而这种违约金就是惩罚性的。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编辑本段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过高标准认定、违约金过低如何处理?编辑本段



  1.《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2.《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由此可见,违约金的给付不以是否有实际损失为条件,并且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低于或等于违约金的,债务人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即违约金就是事先约定的赔偿金。

  4.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只要一方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金比例、法定违约金比例上限、经济合同违约金上限?

  1.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所做的规定)与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

  2.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

  3.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的,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7.《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8.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9.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约定违约金也是有上限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10.如果有关法律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法律规定编辑本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又称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损失赔偿金。赔偿性违约金的支付以违约损害为前提,造成损失的,则支付,没有造成损失的,不支付。本条第一款确定两种约定方法,一是在订立合同时约预设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一种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过高或过低,可以进行调整。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实事上,这种请求基本不存在。虽说一方违约后,应优先考虑违约金条款,但并不是说不能以实际损失为请求,即按照第113条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则无需通过要求调高违约金这一难以把握之诉来获得损失的赔偿。但违约金过高则只能本条进行“适当减少”,没有其他救济条款。

  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做法,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如可以借鉴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

  本条第三款指出违约金不能代替履行,当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王利明教授分析该条的立法精神: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和惩罚性。在约定过高时,可以适当减少,可以高于而不是等于实际损失。

  在审判实务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制。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在审判实务中,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应根据本条规定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的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合同中约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和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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