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一个伦理性原则,是民事习惯和民事传统的高度概括和升华,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民法的最直接、最质朴的要求,因而成为民法的最高原则,这一原则对于推动民法的发展和演进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与其它民法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对其他民法原则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统率作用。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切实树立公平至上的理念,把民法真正视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视为公平、正义等理性的化身。
公平原则的判断标准编辑本段
与其他法律制度原则相比,公平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含义的不确定性。
公平原则并不是一个含义非常明确的概念,他本身就具有概括性、历史性和个人感受的差异性。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
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编辑本段
公平原则的出现并非是纯粹的理论演绎,而是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
首先,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价值目标,是自然法和社会法所应共同追求的终极目的。
其次,公平原则符合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自由和人格平等的外化表现。作为自然人除要求获得公正对待和人格尊严之外,还有一种天生的对自由、平等和公平的渴求。
第三,公平可以满足不同社会主体的共同需要。
最后,公平原则的出现也适应了民法对复杂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由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具有高度的复杂化性,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制定出适应一切情况的 “完备”民法典,因此要求民法概念必须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即使是在一个比較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創造出能預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預先加以解決的永恆不变的民法规则。而公平概念的出现也可以弥补传统法律概念之不足。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