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fic Performance,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指
合同债务人对合同之
债的履行应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进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办法来代替。其核心在于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按其约定的特定内容来给付以实现其预期。在合同履行中,过去是以
赔偿损失为主要原则的,实际履行只是其外的辅助性原则,直到《
德国民法典》后,
大陆法系全面确定了实际履行原则,只要当事人要求,都应实际履行,实际履行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再适用
损害赔偿。社会主义
国家早期的
立法由于排斥资本概念,否认合同目的在于交换增值,更是坚持实际履行原则。但英美
法系仍坚持赔偿损失为首要原则,只有适用
普通法赔偿损失后仍不能充分救济的情况,才根据衡平法适用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基本要求是:(1)合同当事人均必须自觉地按约定的
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或赔偿金替代;(2)一方当事人未实际履行时,即使已向对方赔偿了因此造成的损失,仍负实际履行
义务,但由对方当事人依自己的需要选择
决定。实际履行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下列情况下可以
免除此义务:(1)
法律明确规定
违约方可只承担其他
责任而不负实际履行之责的;(2)
作为债的标的物的
特定物已
灭失,实际履行已不可能;(3)违约方的违约使实际履行对无
过错方已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