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
担保债权清偿,就
债务人或
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
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
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
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1)必须是
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
物权、
债权及无体财
产权等可以用金钱价格评估的权利。
自然人、
法人的
人格权、
身份权等
人身权,不能转让,也就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财产权有可让与的。有不可让与的。只有可让与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设定权利质权,目的是就该权利受偿。如果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这样的权利质权就毫无意义。(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
动产质权,
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因此
不动产物权,如
典权、
地上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类:
1.
汇票、
本票、
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
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
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
提存;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
以汇票、支票、本票等
票据或
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
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
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银行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
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额、股权的
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该等
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
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权利的,应是无效
行为。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
责任。
4.
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
收益权,亦可设立权利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