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为
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
法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
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设立
条件是:(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
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
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
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