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典权

  典权

摘要

Right to Pawn,以支付典价为条件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收益权利。在典权法律关系中,急需货币而将不动产交给他人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所有人称为出典人;出典人取得的货币称为典价;支付典价而取得典权的人称为典权人;典权人取得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特有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依据中国传统观念,子孙变卖祖传的土地或房屋是为世人耻笑的败家之举,但现实中又存在急需资金而无其他方法解决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典权制度就应运而生,据此,急需资金的出典人既保留了典物所有权,又获得了接近典物卖价的金额,典权人则不仅取得了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且日后还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可能性,可谓两全其美。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在传统民法中,其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但在中国现代民法中,土地不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因此,典权的客体主要是房屋。当事人在协议设定典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应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典权也可以根据继承或取得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典权具有期限性,该期限是典权人得以行使典权的最短期限,不同于一般的权利存续期间,该期限届满之时就是出典人得以行使回赎权的开始,而不能导致典权的消灭,该期限称为典期。在典期内,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典权人在保持典物正常性能的前提下,可以任意使用典物,而不受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限制,故在用益物权中,典权的使用收益范围和内容的弹性最大。典权人可以将典物转典给他人,即在典物上为他人设定新的典权,也可以将典物出租给他人使用,还可以在典权上设定抵押或将典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得出卖典物。在典期内,如果出典人出卖典物,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典人不能无故拒绝典权人的这种权利要求。如果典物在典期内因不可抗力灭失,为了正常使用典物,典权人可以对灭失的部分进行修建,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为使典物价值增加而支出的有益费用,在典权消灭时得请求出典人返还。典权人在典期内,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保管典物,并在典权消灭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出典人作为典物的所有人,并不因典权的存在而丧失所有权,出典人可以在典期内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并有权在典物上设定抵押权。出典人对典物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保证典物不存在影响典权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的瑕疵,保证第三人就典物对典权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在典权存续中,典物因为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就该灭失毁损部分,典权人不再享有典权,出典人也不得回赎,这就是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共同分担风险。典权除了具有标的物灭失、权利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有以下物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回赎,即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而收回典物;找帖,即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其典物的所有权出让给典权人,典权人按照典物的时价将典价抵消卖价的一部分,再向出典人补足典价的不足部分,从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留买,即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的,可以优先于他人而取得典物所有权;作绝,即当事人在协议设定典权时,约定了典期并约定出典人到期不赎就作绝卖时,因典期届满而出典人又不回赎典物使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别卖,即典权设立合同中有到期不赎就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的约定时,典物就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消灭。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典型担保物权下一篇养子女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