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inction of Real Right,指
物权因
法律行为或因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不复存在。它可以分为物权的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前者指物权客体
灭失,不可能于该物之上再存在一个物权。后者指
物权移转,一主体物权消灭,另一主体则对该物享有物权。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
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
合同和
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
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
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
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
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
抵押权因主
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
混同,即同一物的
所有权及其
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
本人或
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