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废罢
诉权”。“废罢诉权”也称“撤销诉权”,是指因
债务人的
行为害及
债权,
债权人有权依
诉讼程序,申请
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
权利。所谓
债务人行为害及债权,一般是指债务人负债后,另有所图或陷于绝境时,以其
财产之一部或全部以低廉之价让与
第三人,或无偿送与其亲友故旧,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
损害。
现代民法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依通说,可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
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即行为具有
恶意性。所谓客观要件,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其行为有三:①债务人曾为
法律行为,包括
合同行为、
遗赠、捐助、债务
免除等,均可成为撤销权的
标的。②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引起以下
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与第三人的双方行为)归于消灭;被撤销前
受益人已受领
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撤销人则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
担保,而无优先受偿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