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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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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编辑本段



  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废罢诉权”也称“撤销诉权”,是指因债务人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所谓债务人行为害及债权,一般是指债务人负债后,另有所图或陷于绝境时,以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以低廉之价让与第三人,或无偿送与其亲友故旧,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编辑本段



  现代民法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依通说,可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即行为具有恶意性。所谓客观要件,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其行为有三:①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均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②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编辑本段



  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与第三人的双方行为)归于消灭;被撤销前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撤销人则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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