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
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
当事人的
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
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
免除履行合同的
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
法律原则。对此,在
国际贸易中不同的
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说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据此而未履行的合同
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在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
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 原则的规定,其意思也是指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
法律效力需作相应的变更。不过,
法院对于以此原则为理由请求免除履约责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尽管不同法律,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