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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权

摘要

     地上权Right of Superficies,用益物权的一种,指以构筑建筑物或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目录

地上权的概念编辑本段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法律特征编辑本段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第二,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第三,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是权利。

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编辑本段



  (一)地上权的产生

  地上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自然也适用于地上权。下面是地上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划拨。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⑵城市基础设施用地;⑶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这些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在乡(镇)村中,土地使用者通过一定的程序批准,取得使用一定土地的权利。它主要有两种方式:⑴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⑵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两项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拍卖

  4.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的行为。

  (二)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是根据不同种类的地上权进行规定的。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地上权是无期限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地上权的,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⑴居住用地70年;⑵工业用地50年;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⑷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⑸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每一快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商定。

地上权的内容编辑本段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

  ⑴转让。地上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但合同另有约定不得转让的则不得转让。

  ⑵抵押。地上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地上权也随之抵押。

  ⑶出租。地上权人可以将地上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在地上权出租后,地上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地上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⑴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⑵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⑶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⑷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地上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附属行为

  地上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起所有权归地上权人。有的立法认定地上权人对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权。但取回对土地所有人和地上权人均非十分有利。故立法上又往往确认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购买权补充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地上权人不得拒绝。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

  (二)地上权人的义务

  1.支付土地使用费

  2.恢复土地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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