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Right over the Movables,
不动产物权的对称,指客体为动产的物权。动产指可以
自由移动而不
损害其价值的物。动产包括:一是已与
不动产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包括
货币。二是物权之外的其他不记名
财产权利。凡建立在这些客体上的物权均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规则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1)就
权利取得而言,动产物权既依
原始取得的方式,又可依
继受取得的方式。
善意取得、
埋藏物发现、
遗失物拾得、
先占即是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2)就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而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只是
占有交付。其中,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亦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对于依
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而经占有交付不能生效;非依
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则不以占有交付为生效要件。此外,货币和不记名
财产权利的物权变动也有特殊规则,即其
所有权均随占有的移转而移转。(3)就权利体系设置而言,动产物权类型较少,仅有所有权和
质权两种,一般无
用益物权。
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
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
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
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
不得对抗第三人;
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
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