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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物权

摘要

    动产物权Right over the Movables,不动产物权的对称,指客体为动产的物权。动产指可以自由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动产包括:一是已与不动产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包括货币。二是物权之外的其他不记名财产权利。凡建立在这些客体上的物权均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规则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1)就权利取得而言,动产物权既依原始取得的方式,又可依继受取得的方式。善意取得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先占即是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2)就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而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只是占有交付。其中,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亦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对于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而经占有交付不能生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则不以占有交付为生效要件。此外,货币和不记名财产权利的物权变动也有特殊规则,即其所有权均随占有的移转而移转。(3)就权利体系设置而言,动产物权类型较少,仅有所有权和质权两种,一般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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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法律意义编辑本段



  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

  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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