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t Property,非因
占有人的意思或他人的侵夺、盗窃而脱离占有人的占有的物。遗失物的
法律特征是:(1)仍有所有人,即不是所有人抛弃了
所有权的物;(2)具有显而易见性,区别于埋藏物和隐藏物;(3)占有的脱离须为客观的认定,如在自己
住宅内忘记将物置于何处,只是占有人的主观意思,不构成客观的认定;(4)丧失占有非因为他人的盗窃、侵夺或物的逃脱;(5)须为
动产。但在英美法上,只要动产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直接控制而下落不明,无论是基于抛弃、
错误或盗窃,均认定为遗失物。对于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罗马法规定未届满
消灭时效前,无论何时遗失人都可以向
拾得人提起占有物返回之诉。德国
民法规定,拾得人有
义务呈报官署。依中国《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应将拾得物交还失主,失主下落不明而无法返还时,应交主管机关公示认领,在规定
期限内无人认领的,
视为无主
财产,由主管机关将其交归
国家。遗失物的拾得者对遗失物享有充分的
占有权,可以对抗除真正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但不得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否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应承担
侵权责任。拾得人并负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在占有遗失物
期间,因故意
行为造成其毁损
灭失的,应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