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发现埋藏物而取得其
所有权的
法律事实。埋藏物发现为
事实行为。关于埋藏物发现能否取得所有权,存在三种
立法例:(1)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埋藏物由发现人取得其所有权,或由发现人及土地所有人各取得一半。这是罗马法的立法例。法国、德国
民法亦同。(2)
公有主义,即发现的埋藏物归
国家所有。古代日耳曼法和中国采取这种立法例。(3)报酬主义,即发现埋藏物之所有权,由埋藏物所有权人取得,发现人则可以请求埋藏物一半价值的报酬,瑞士民法采取此例。埋藏物发现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物须为埋藏物。所谓埋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而所有人不明的
动产。二是物须经发现且加以
占有。构成埋藏物发现后,在取得主义的立法上,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可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但在中国,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