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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债务

摘要

Land Debt,担保物权的一种,指从土地获得一定数额金钱给付的物权变价权。在德国法上表示为Grundshuld。土地债务不动产担保的特殊方式,它不以担保某个特定债权为前提。土地债务的权利人是物权享有人,可直接支配指定的土地,从土地中获得价值。当土地债务的权利人同时是债权人时,享有排斥一般债权而优先获得支付的权利。土地债务是德国民法一种特殊的物权变价权。其特殊之处在于:土地债务的设立不需要任何法律上的原因为前提条件,不必具有”为担保一项债权”而设立的或其他任何的法律上的目的。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在没有任何债务存在的情况下就可设立一项土地债务以担保将来债权的实现。换言之,没有抵押权那种附随性是其最大特点也是其重要作用所在。这样,土地债务就比抵押权更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大的方便。当然,在德国法上,土地债务也可以不为担保债权而设立,如父亲将土地债务为女儿做嫁妆。土地债务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1)按其设立方式划分,可分为证券式土地债务和登记式土地债务。登记式土地债务,在设立时只依据登记与合意的原则,而不必交付证券。证券式土地债务,在设立时除有当事人的合意与登记外,还须交付土地债务证券。(2)按其标的划分,可分为单一土地债务和总括土地债务。(3)按其设立的目的,可分为为他人设立的土地债务、所有权人土地债务、持有人土地债务。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土地债务:(1)所有权人土地债务,即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债务权利的土地债务形式;(2)保全土地债务,即特定为担保一项债权而设立的土地债务;(3)不记名土地债务,即作出不记名证券形式的土地债务。土地债务设立需要符合不动产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则,即合意加登记。但有无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不是其前提条件。土地债务可设立成单一土地债务,也可设立成总括土地债务。对于后者,在变价权的基本规则上,适用总括抵押的有关规则。此外,证券式土地债务与登记式土地债务可依登记规则进行转换。土地债务可以随意移转,既可伴随债权,也可以不伴随债权而独立进行。此时,证券式土地债务就比登记式土地债务更易流动。土地债务设定后,如果土地债务权利人成为债权人,当债权届满时,债权人可就确定的土地债务的责任范围优先行使债权而受清偿。但土地所有权人可依据土地债务无效成立、已经被解除、土地债务归属于所有权人等原因提出抗辩。土地债务可因权利人抛弃权利和清偿而消灭。在前者,须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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