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
权利和
义务。
法律规定如下:(1)
保证人向
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
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
证人履行或者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2)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
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
合同的约定一方
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
付款,超过约定
期限的,占有人有权
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