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
财产按照份额享有
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具有与
共同共有不同的
法律特征:第一,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例如农民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确,则
推定其为均等。第二,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
权利、分担
义务。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一部分,其分量虽不及单独所有权那样大,但其行使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限制,与单独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效力。所以,关于
处分方法、
交付或登记、保护方式等,均应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匹马,则该三人都得使用该马,并不是说甲有马头,乙有马腰,丙有马尾。但各共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权时,应当按其份额进行。例如在上例中,如果甲、乙、丙三人应有部分的比例为5:3:2,则对马的使用、收益应为甲5日、乙3日、丙2日。
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例如一匹马不能三个人同时骑乘,这时共有人应如何行使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在不妨碍其他共有
人权益的前提下,不论其他共有人的意思如何,可以在其应有份额的范围内,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是,这种做法易于引起共有人之间的纷争。最佳的方案还是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
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
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
民事责任。
(二)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由于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因此,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
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所谓分出,是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所以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共有人之间在
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行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
违约行为,要承担一定的
责任。
由于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接受转让的人是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所不信任的,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
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解释为出卖,
赠与不应包括在内),在价格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
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
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
期限内行使,以保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期拖延是否购买的表示,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时
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出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这是共有人行使其
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但是,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抛弃其占有的
国家财产,当然亦不得抛弃其在共有关系中的份额。在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这些份额是否由其他共有人取得,学者间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应有份额仅仅是共有物所有权的量的部分,既不是
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不是应有份额相互之间的限制,共有人抛弃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会发生回复其原来的圆满
状态的问题,因此,被抛弃的份额不能当然由其他共有人享有。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则应有份额亦应具有,一部分应有份额的消灭,其他的应有份额随之扩张。因而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该份额应归属于其他共有人。
立法例上有明确采肯定说的,如《
日本民法典》第255条规定:“共有人之一人,抛弃其应有部分时,或无
继承人而
死亡时,其应有部分归属于其他共有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规定。本书认为,我国立法亦应采肯定说,即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
使用权等
债权或他
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
侵权行为。如果是事实上的处分,如毁损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应负
侵权责任。如果是法律上的处分,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
法律效力。但对于
第三人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
追认了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不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无效。但是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
善意,可按
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在共有人擅自进行的法律
处分行为得不到其他共有人追认时,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
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参考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实践,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1)保存行为。这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由于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权利遭受损害,只会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而且保存行为往往是比较急迫的行为,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2)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改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这种偿还
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
债务,应按债的一般规则处理。
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的限制外,其余的都与所有权相同。因此,共有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他人应有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
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
诉讼。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
共有权行使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一)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虽然是所有权的量的部分,但其应有部分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限于局部。因此,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例如,对于
无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于妨害共有物的行为可以请求
排除妨碍,等等。
(二)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共有人的义务如何承担?这应当依该义务的性质来确定。如果该义务是可分的,如偿还第三人对于共有物的修缮费,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承担义务。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
连带责任。例如共有人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丙的汽车一辆,约定先交车后
付款,丙交车后,甲与乙负连带交付车款的义务。再如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
共同侵权行为,则共有人之间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甲、乙共有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这种连带关系中,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代替其他共有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我国物权法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
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
追偿。
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
灭失、共有物归一人所有、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如果共有物为
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共有物如为
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
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
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